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重訴,732,200105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二號
抗 告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黃藍秀金
訴訟代理人 黃典隆
右抗告人與台北縣政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命其繳納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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