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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保險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連炎昌律師
被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十七號十八樓法定代理人 林政道 住台北市○○街十七號十八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台壽長樂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第三十二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本件要保人即原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新營市,依上開約定及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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