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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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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仟貳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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