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保險,19,2001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九十年保險字第一九號

一、本件已定庭期,不另通知。

二、調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相字第一一二七號卷宗。

三、歸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相字第一二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三號卷宗。

並請註明:「本院向貴署調閱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三號偽造文案件卷宗,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並未有當事人閱卷或於訴訟中提示卷宗之情事,惟請貴署於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三號偽造文案件偵查終結時,惠知本股(台北地院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九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樹股)偵查結果。」

四、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住址: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八號),請送李基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地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31巷27號八樓)之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到院參辦。

五、傳證人李基海(住址: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二巷九弄五七號)、薛運隆(住址: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一三巷六號)、李文甫、李孟樵(住址均為台北縣板橋市○○路三一巷二七號八樓)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七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法 官 姜悌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