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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保險字第四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系爭國泰真情一0一終身壽險契約條款第三十七條及國泰平安保險附約第二十九條之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故本件應屬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案件,而本件要保人鄭榮商之原住所係在高雄縣茄萣鄉○○村○○路○街六十三號,從而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 雯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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