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保險,80,200105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八○號
原 告 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住台北市○○○路○段六九號十一樓
訴訟代理人 俞滄振 住台北市○○○路○段六九號十一樓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肆仟肆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柒仟玖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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