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乙○○間,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七三號裁定提起再審。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