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再易,32,200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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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三二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設台北市○○○路三六三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住
訴訟代理人 蘇美蓮律師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零貳仟陸佰貳拾叁元折合銀元壹拾萬零捌佰柒拾伍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壹拾叁元伍角,折合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元伍角,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零貳拾柒元,尚欠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叁元伍角,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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