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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再易字第七0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再審之訴,為訴訟法上形成之訴,係以另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以判決直接消滅確定終局判決之效力,必須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始得提起。
是故,倘若尚未判決或對尚未確定之判決,自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七四號民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惟查,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七四號再審原告即上訴人與再審被告即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尚未判決,更無確定之判決可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該案卷宗查核屬實。
原告就並不存在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與前開規定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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