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勞簡上,14,200105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祺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四一號三樓上 訴 人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四一
法定代理人 李泰祺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四一號三樓被上訴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四十號十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有關之事實;
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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