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婚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依原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離婚原因事實發生地及兩造之住所地均屬台南縣境,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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