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婚字第六五三號
原 告 甲○○○
現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十七巷六號一樓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民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離婚之訴,惟查本件夫妻之住所係設於嘉義縣東石鄉東崙村二十八之五號,業經兩造陳明在卷,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時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蔡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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