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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法官張競文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祥墩
法 官 彭南元
法 官 張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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