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家訴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亞亮
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檢具經財團法人海峽文流基金會驗証之甲○○以何亞亮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到院,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一、查原告提出之訴狀係由何亞亮以訴訟代理人之資格提出,而未同時提出委任書,嗣雖原告以何亞亮之委任書,惟查原告住在大陸,而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茲原告提出之委任書未依上開規定驗證,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張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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