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小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右上訴人與永芳興興業有限公司因九十年小上字第八○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按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條第二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補正。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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