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整更,2,20011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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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整更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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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日商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SUMITOMO BANK,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一

共 同
代 理 人 游啟璋律師
徐心蘭律師
相 對 人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三五巷
法定代理人 劉勝發
代 理 人 康文彥律師
盧柏岑律師
羅詩敏律師
檢 查 人 鄧泗堂會計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三號九樓
右聲請人聲請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鄧泗堂會計師為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為上開檢查,並以其檢查結果或意見,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參考之必要,聲請人前雖建議本院選任勤業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王小蕙為檢查人並經本院核准且提出檢查報告在案,但本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重新審理,茲為求檢查報告內容詳盡且客觀公正,爰選任與兩造均無利害關係之致遠會計師事務所之鄧泗堂會計師為檢查人。

查鄧泗堂會計師係會計師高考及格,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曾任教台北商專、輔仁大學等職,現擔任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長及審計部會計師、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租稅委員、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有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書、經濟部會計師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參,其具專門學識,應堪擔任本件相對人之檢查人。

三、檢送聲請人聲請重整之重整聲請狀、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處分聲請狀及該等書狀所附證物各一份供檢查人參酌。

請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二項之規定,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該報告均請註明公司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並請附具.TXT純文字檔之電腦磁片。

四、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附錄法條: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三條法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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