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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七號
上 訴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得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八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於上訴狀上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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