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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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