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簡上,46,200105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四二巷四弄十二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張文俊代理權消滅應由法定代理人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以書狀及其繕本提出於本院聲明承受,並送達他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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