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簡上,67,200102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簡上字第六七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新店簡易庭八十九年店簡字第二八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提起
上訴,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下同)柒仟伍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則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與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今上訴人之上訴狀俱未表明上開事項,自有未合,應予補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上訴人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