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因九十年度簡上字
第七八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佰玖拾參元,折合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官 黃書苑
法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