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101,200102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補字第一0一號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住台北市○○區○○路一九之九號八樓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離職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零捌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 淑 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黃 瑞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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