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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騰 住台北市○○路○段一九二之一號三樓
右原告與被告中國強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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