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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零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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