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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被告明城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捌佰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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