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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緯茂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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