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318,200105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惠瓊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世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叁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仟柒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玖仟元,折合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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