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323,200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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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二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太基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訟標的金額均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銀元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合計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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