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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廖學興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英特發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零壹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叁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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