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338,200105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三八號
原 告 禾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聰榮
右原告與被告三省堂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零叁仟陸佰壹拾玖元折合銀元肆拾萬零壹仟貳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零壹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叁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