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353,200105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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