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369,200105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柳欽貿
右原告與被告新潮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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