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世運村科技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東
右原告與被告網路生活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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