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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八八號
原 告 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中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程翔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凱伸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捌仟捌佰玖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貳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貳佰叁拾元,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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