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王進旺
(送達代收人 盧國勳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統捷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僅於起訴狀中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壹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本裁定五日內,以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之美金對新台幣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再以新台幣換算銀元後以,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折算新台幣繳納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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