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98,20010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楊華中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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