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1198,200105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廣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林秋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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