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1402,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霖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遠東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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