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四九二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潤康
訴訟代理人 趙書敏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雙溪鄉泰平村溪尾寮十一號及住台北市大同區○○○路二四五巷二十六號五樓,均非屬本院轄區,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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