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1505,200105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一七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七號二樓
被 告 葆聯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八十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一九九巷二十六弄十八 原名方國立)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八十巷三弄十號
原名林明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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