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153,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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