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1597,200105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丁○○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一三五號二樓
右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雅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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