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1971,200105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一號
原 告 台灣恩悌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谷三好 住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易通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萬伍仟叁佰肆拾元,請依聲請發支付命令之日即九十年二月六日之美金對新台幣之匯率折算新台幣後,再折算銀元,以一百元銀元繳納一元之標準計算應給付之裁判費,再折算新台幣繳納之。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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