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1975,200105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五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張全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零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