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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七號
原 告 神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斯重慶 住
送
住台北市○○區○○路三十六號四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訊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電訊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柒拾參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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