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0,200102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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