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127,200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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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七號
原 告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一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肆仟零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玖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理人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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