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137,2001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七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在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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