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202,200105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甲○○
戊○○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此經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載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法院撤銷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民調字第民八八一號調解書,然查上開調解書係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准予核定,此有原告提出之前開調解書附卷足稽,則依前開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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