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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八號
原 告 貝而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正平 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友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肆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肆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表明請求權依據為票款請求或借款請求)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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